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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流] 搜索引擎应为“付费推广”负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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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22 15:52:3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深圳的夏先生,通过360搜索航空公司的订票网站,并在上面购买机票,结果遇到诈骗网站,被骗走26万元。事后,他从360公司获得了26万元的赔偿。这是近期互联网领域一则未引起太多人注意的“新闻”。这一事件的背景,是360承诺为自己的搜索结果负责。这似乎与之前互联网公司所强调的“避风港原则”明显不同。

  在国内,目前利用搜索引擎已成为网络诈骗的重要手段。据不完全统计,今年以来,被媒体曝光因为搜索引擎引发的诈骗案件已达31起,累计涉案金额3903.6万元。

  与此同时,付费推广是搜索引擎公司收入中最大的一块蛋糕,但在法律上,根据避风港原则,搜索引擎又没有法律义务确保推广的真实性,并且这种推广也不属于广告法的规范范畴。

  8月,百度和360同时宣布,对付费推广的搜索结果负责。如果用户使用推广链接而受到欺诈,这两家公司将对用户进行赔偿。

  360认为付费推广是搜索引擎公司可以掌控的内容,不适应避风港原则,此说法引来业内争议。今年八部委联合整顿网络广告,搜索引擎也在整顿范围内,但搜索引擎的付费推广链接是否适用广告法,业内也争议不断。

  搜索引擎公司应对付费推广链接“负责”吗?

  ■ 新闻背景

  用户买机票被骗获赔26万

  近日,360公布了行业首例大额搜索诈骗赔偿案例,赔偿金额为26万元。

  今年5月23日,深圳市一汽车改装企业的夏先生在杭州出差,需要改签返程机票。夏先生公司的财务人员通过360公司的搜索引擎“so.com”查询南航的官网,并进行改签机票时,遭遇诈骗,公司账号里的26万元全部被转走。

  因为财务人员遭遇的冒牌南航网站,是360搜索推广的链接,因此夏先生在报警的同时,也反馈到360公司,要求赔偿。

  到底要不要赔偿,这在360内部引发激烈争论,因为一旦有了赔偿案例,以后类似的情况360将无法躲在避风港原则里推卸责任。

  最终,360公司决定全部赔付。

  5月26日早晨,夏先生收到全部款项。这件事促使360搜索全赔计划出台,单笔赔付26万的金额也创下了互联网理赔的最高纪录。

  和夏先生有类似遭遇的李先生则没有那么幸运,2012年他在搜索引擎上搜索《中华全科医师杂志》网站投稿,结果遭遇冒牌骗局,不仅受到金钱损失,而且未能完成“在核心期刊发表论文两篇”的指标,耽误了职称晋升的机会。

  2012年3月,中华全科医师杂志社向公安机关报警,却遭遇立案难、侦破难的尴尬。

  公安机关则表示,要对此立案,需要达到两万元的数额标准。因为网络受害人多互不认识,好不容易联系到多位受害人凑够两万元的立案条件,接手案件的警官又表示,这些被骗的人需要在同一个派出所的辖区才行。目前,这起案件仍未告破。



  ■ 律师说法

  “在可控制范围里应担责”

  盛峰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于国富:如果某教育机构购买了推广链接,推广里宣称消费者进入这个机构后就一定能达成某个目的,但最后却没有兑现约定,搜索引擎需要承担责任吗?搜索引擎怎么知道这个教育机构当初的推广里是否说了实话,是否有夸大?

  因此还是应该具体案例具体对待,看单个行为里,搜索引擎是否有过错。

  我认为,搜索引擎在能够控制的范围内,应该受到过错责任。百度曾经因为两个美容医院“伊美尔”和“史三八”的关键词竞价排名,被判不正当竞争并承担连带责任。因为百度作为竞价排名的提供者,有些错误是能及时发现,但却没有发现的,承担过错责任。

  ■ 专家说法

  “应受到广告法、合同法规范”

  中国传媒大学教授王军:搜索引擎与被推广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应受到合同法、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范。任何与之相违背的行为,造成消费者实际损失的,消费者都可以依据法律索赔。

  搜索引擎接受了信息推广者的经济利益,通过技术手段将其网站置顶推广,使其网站链接最先出现在搜索结果里。从因果关系来看,既然搜索引擎公司对推广链接收费,就应该承担其真实性的审核,应当对推广网站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 业内看法

  “避风港原则不会就此打破”

  博客网创始人方兴东:搜索引擎推广应该纳入广告法范畴,因为搜索引擎的媒体属性已经很明显。不过,目前的广告法还是主要针对传统广告行为。

  我不认为避风港原则能就此打破。首先需要肯定的是这是一个好事情,企业为竞争的需要,为营销的需要,愿意承担更多的责任,这需要鼓励。但这(搜索引擎对推广链接诈骗进行赔偿)还不能够成为一个行业标准,在司法层面也不能推动改变。因为这个事情的属性没有改变,搜索公司不能对搜索结果彻底保障真实性。

  ■ 企业声音

  360:推广链接不适用避风港

  避风港原则目前对自然搜索结果仍是适用的,但对推广链接不适用,因为推广链接是通过公司的后台提供的。

  骗子网站在自然搜索结果里非常靠后,所以自然搜索的欺诈意义不大。骗子会直接购买关键词来推广吸引消费者。

  搜索引擎公司会有相关的团队,来审核需要做推广的公司是否具备资质。比如ICP牌照、企业证等各种资质,涉及到具体行业的推广,还需要具备更多的认证,比如销售机票需要具备机票销售许可证等。但在具体的操作环节,常常会出现伪造资质蒙混过关的情况,这种情况是搜索引擎公司有能力避免的。

  百度:避风港原则由来已久

  百度近期退出了“网民保障计划”。避风港原则由来已久,长期以来,百度很好地履行了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义务,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下受避风港原则的保护。

  百度并不是因为搜索引擎公司在法律上应该承担相关责任,才推出网民权益保障计划。百度的网民权益保障计划,旨在保障用户在使用百度搜索过程中点击推广链接遭遇假冒网站、钓鱼诈骗后的经济损失。

  从技术上,百度有一套完整的响应与反馈机制,网民登录百度账户后,保障后台系统将在一定周期内为网民保留点击推广链接的记录,便于网民发起投诉。

  ■ 名词解释

  避风港原则:避风港条款最早来自美国1998年制定的《数字千年标识法案》。大意即“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的链接、存储中相关内容涉嫌侵权,在能够证明无恶意,且及时删除的情况下,不承担赔偿责任”。

  中国对于避风港原则的吸收和立法,主要体现在《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该条例对网络服务提供者什么情况下可以免责做出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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