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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熊向东已经确认被上海和金华两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打印本页]

作者: 盛大富翁哦    时间: 2011-12-2 13:53
标题: 熊向东已经确认被上海和金华两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熊向东已经确认被上海和金华两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记者再报告 《网传5173前总裁熊向东挪用3400万潜逃》续
记者 杨法礼 李娜
5173金华利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占据了中国网络虚拟交易用品半壁江山,按计划,该公司9月底将在香港进行上市聆讯,最快将于第四季度挂牌。如果上市申请获得批准,5173将成为全球首家上市的C2C(个人对个人)电子商务平台。
前天,80多个离职员工及家属到5173在金华李渔路的办公大楼门前静坐抗议,原因是本该属于他们的期权,现在被取消了。而他们的矛头直指前总裁熊向东。
5173发言人方路表示,被取消期权的离职员工的股份,都已经转移到了熊向东的名下。
此外,方路表示熊向东挪用了公司资金3400万,令公司上市受阻,已被警方立案;熊向东则表示这是诬陷,并表示他正在履行5173公司股东的职责。(详见本报昨日报道)
静坐员工:
希望熊向东当面给说法
昨天下午,记者再次来到5173办公大楼门前,这里已经没有静坐的辞职员工了。“还我血汗钱”的横幅也被撤下,大厅里连保安的人数都减少了很多。
那么部分离职员工被取消的期权问题解决了吗?带着这个疑问,记者拨通了昨天抗议人员的代表之一,原5173员工邵某(应当事人要求,匿名)电话。
对于抗议行动的取消,邵某表示无奈,“每个人都有事情要做,不可能天天集合来这里吧。现在我们就是想让5173帮我们联系熊向东,让他出来和我们见一面,有什么问题解释清楚。”
邵某说自己之前和熊向东联系过很多次,后来熊向东开始不接他的电话,再后来其他人给他打电话也不接了,“金华的号码他都不接的。我觉得这个事情不管怎么样,公司和熊向东都得给我们一个合理的解释吧,结果现在人都不出现。”
而方路表示,公司领导已经了解此事,但也不好去联系熊向东,“从某种理解上来说,这件事和金华这边公司没有关系,熊向东已经不是公司总裁了,就连熊向东的手机号我还是问邵某要来的。”
“但可以肯定的是,熊向东挪用5173巨款已经被江南公安分局立案了。”方路说。
那警方到底有没有立案?
警方承认:
已经立案
昨天下午,记者来到金华公安江南分局经侦大队。
“熊向东有没有被立案?”记者问。
“这个事情很复杂,我们不方便说。”经侦大队领导说。
“那谁对这个事情熟悉一点呢?”
“现在市里已经成立了一个针对此事的工作组,具体情况我们还在调查。”该领导说。
随后,记者说出了熊向东被立案的编号。
“既然你们都知道了,还来问我干什么。”该领导的语气并不严厉。
“我们是想求证一下立案是不是事实?”
沉默片刻后,该领导说:“是立案了,现在还在调查取证。”
“立案是有条件的,这是不是意味着熊向东确实有问题?”
“这个不方便说。”该领导回答。
“立案了为什么人还在外地?”
“这要根据公安调查取证的需要来确定。”该领导此后一言不发。
审计报告:
熊向东有借款一年的记录
记者找到了一位5173内部人士,拿到了公司委托某会计师事务所所做的审查报告。
审计结果出来的时间是9月3日。部分审计内容如下:
1.熊向东借款情况:
2005年11月19日×××号记账凭证反映:贵公司(记者注:即5173金华利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05年11月16日汇入熊向东个人××××××账户,借款人民币50万元。
2005年11月30日×××号记账凭证反映:贵公司于2005年11月30日汇入熊向东个人××××××账户,借款人民币100万元。
2.调整后减少熊向东借款情况:
2006年11月23日贵公司上海分公司第×××号记账凭证反映:调整减少熊向东的借款150万元,增加“宝库”合肥马甲其他应收款150万元。
熊向东借款时间为2005年11月至2006年11月。
审计意见:
我们认为:贵公司2005年11月至2006年11月期间,真实地反映了熊向东在贵公司的借款和调整减少借款的情况。
熊向东:
立案的事我不清楚 借款是董事会授权的
对于警方立案,审计报告和期权作废员工要求熊向东回金华一事,昨天晚上,记者再次联系上了熊向东,熊向东回答:
我不在金华,所以金华警方立案一事,我不是很清楚。
至于审计报告,我这么说,在我任职期间,借款是经过董事会授权的,是合情合理合法的,不能只看数据和结果,要考虑当时的细节和具体情况。
金华的已经离职员工要我回金华对话,这不可能,因为我在金华受到了人身威胁,并向当地警方报了案,至于怎么沟通,我在声明里已经说了。
最后,我要说的是,这件事现在很敏感,我不想这件事影响到公司,所以,以后对于此事,我个人将不再解释,一切由我委托的律师来回答。
立案意味着什么
审计报告该如何解读
律师说法

立案意味着什么
对于江南分局经侦大队对熊向东立案一事,浙江赤松律师事务所姚立强表示,根据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经审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予立案。一、认为有犯罪事实;二、涉嫌犯罪数额、结果或其他情节达到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三、属于该公安机关管辖。
根据立案的规定来分析,熊向东既然已经被立案,那我们可以断定他有犯罪嫌疑。

审计报告该如何解读
审计报告如何体现挪用公司资金的?
对此,姚立强律师表示,根据刑法第272条,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其中,在前提条件满足的情况下,只要符合“三个月未还”,数额较大(浙江的标准是3万元)、进行营利活动(比如投资入股),非法行为(比如赌博)等其中的任何一项,都属于挪用资金罪,后两项是没有时间限制的。

来源:杭州网
作者: xuweiwei19    时间: 2011-12-2 1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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