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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上海徐汇区比较好的离婚律师大型律所合伙人 [打印本页]

作者: shouyou    时间: 2019-6-17 13:13
标题: 上海徐汇区比较好的离婚律师大型律所合伙人

上海徐汇区比较好的离婚律师大型律所合伙人---赵瑾律师,现任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合伙人,资深婚姻家庭房产律师。曾办理大量协议离婚、诉讼离婚、财产分割、法定继承、[b][url=http:///www.shanghailihun64.com/][color=Black]上海婚姻律师[/color][/url][/b] 子女抚养、涉外离婚等诉讼、遗产继承纠纷与非诉讼家庭纠纷案件,积累了丰富办案经验。  


上海徐汇区比较好的离婚律师大型律所合伙人
夫妻财产分割应遵循五点要求

一、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平等原则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条法律规范中,又是人民法院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办案指南。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

??二、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 分配给女方。毕竟从习惯势力上、从传统因素的影响所造成的障碍上、从妇女的家务负担、生理特点上讲,离婚后一般妇女在寻找工作和谋生能力上也较男子要弱, 更需要社会给予更多的帮助。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三、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 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不可分物 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四、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

??五、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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