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酱油和醋纳入复合调味料!植物调和油命名规则修改!新国标还说了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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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wuxiangren
时间:
2018-12-6 08:23
标题:
酱油和醋纳入复合调味料!植物调和油命名规则修改!新国标还说了啥?
近日,国家卫健委日前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GB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酱油》(GB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醋》(GB )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复合调味料》(GB )等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新标准主要以完善术语和定义删改部分指标增加命名和标识增加卫生要求等内容为主。 休闲食品行业未来发展前景值得期待。通常认为,在[url=http:///www.lsdfood.com]食品销售[/url]行业大环境向好的情况下,行业中的公司整体都会受益。[align=cen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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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卫健委日前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GB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酱油》(GB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醋》(GB )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复合调味料》(GB )等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新标准主要以完善术语和定义删改部分指标增加命名和标识增加卫生要求等内容为主。
植物油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GB )是对《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GB )和《食用植物油煎炸过程中的卫生标准》(GB )的整合修订。与原标准相比,主要变化是完善了术语和定义删除了煎炸过程中植物油的羰基价指标修改了酸价和溶剂残留指标增加了对食用植物调和油命名和标识的要求等。
根据不同品种植物油的特点,参照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相关标准,结合我国实际情况,修订后的标准对米糠油棕榈(仁)油玉米油橄榄油棉籽油椰子油等不同植物原油的酸价分别进行了规定。对于溶剂残留指标,为确保食品安全,综合考虑植物油的实际食用情况现代加工工艺及有关检测数据,将浸出工艺生产的食用植物油(包括调和油)的溶剂残留量下调为≤ ,并增加“压榨油溶剂残留量不得检出”要求,不再对植物原油要求溶剂残留指标。为维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规范市场,本次修订增加了“食用植物调和油产品应以‘食用植物调和油’命名”和“食用植物调和油的标签标识应注明各种食用植物油的比例”的要求,并鼓励在食用植物调和油标签标识中注明产品中大于%脂肪酸组成的名称和含量(总脂肪酸的质量分数)。
在符合GB及相关规定要求的前提下,生产者可在配料表中或配料表的临近部位使用不小于配料标示的字号,选择以下任意一种或其它类似表意相同的标示方式标注各种食用植物油的比例
大豆油玉米油菜籽油;
大豆油(%)玉米油(%)菜籽油(%);
大豆油玉米油菜籽油添加比例为::
其中,对于配料比例≤%的食用植物油,允许相对误差为±%,对于配料比例%的食用植物油,允许相对误差为±%对于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用植物调和油,可以选择在食品标签随附文件说明书合同或文件中注明各种食用植物油的比例。
该标准的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生产者可自愿标示。由于脂肪酸名称不在现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的可选择标示内容中,因此食用植物调和油中大于%脂肪酸的标示应独立于营养成分表之外。
酱油醋与复合调味料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酱油》(GB )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醋》(GB )分别是对《酱油卫生标准》(GB )和《食醋卫生标准》(GB )的修订。与原标准相比,上述两项标准仅适用于传统酿造工艺生产的酱油和食醋,不再适用于采用配制工艺生产的酱油和食醋。对采用配制工艺生产的酱油食醋将按照复合调味料管理。此外,考虑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体系整体协调,对部分理化指标和微生物指标进行了调整。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复合调味料》(GB )是新制定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本标准主要内容包括定义原料要求感官要求,食品添加剂使用污染物限量和致病菌限量分别引用相应的基础标准。配制工艺生产的酱油和食醋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
卫生生产规范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酱油生产卫生规范》代替原食品卫生标准《酱油厂卫生规范》(GB ),修订后的标准适用于酿造酱油,增加了酱油加工过程微生物监控程序指南等内容;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速冻食品生产和经营卫生规范》为新制定标准,对速冻食品的原料采购加工包装贮存运输和销售等环节的场所设施和设备人员等提出了基本要求和管理准则,明确了其贮存和运输的温度控制要求;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生产通用卫生规范》为新制定标准,适用于食品添加剂(包括食品营养强化剂食品用香精和复配食品添加剂等)生产过程的原料采购加工包装标识贮存运输等,并对其生产场所设施人员等提出了基本要求和管理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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