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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离婚法律咨询_婚姻家庭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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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6-14 20:44:3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夫妻协议离婚不成的主要原因有: 一、 一方确实深爱另一方,不愿离婚; 二、出于对孩子成长考虑,不愿因离婚给孩子造成负面影响; 三、没有经济来源的压力;四、一方在财产分割上不肯让步,上海市离婚法律咨询,提出使另一方无法接受的条件; 五、其他原因,如转移财产等。在很多情况下,协议离婚达不成的最根本原因在于财产分割分歧较大。而分歧通常是一方要求过高,上海市离婚法律咨询,不切实际。[b][url=http:///www.shanghailihun64.com/][color=Black]上海离婚纠纷律师[/color][/url][/b]另一方通常据此提出不切实际的要求,或根据自己主观判断,认为对方有财产隐匿行为,上海市离婚法律咨询,估计对方财产过高,纠纷由此而生。 律师此时介入,可使对方当事人产生巨大的心理压力。毕竟,通过法院分手都不是自己的初衷。律师介入一来反应出聘请律师一方当事人确已没有退路,表现出了非离不可的决心,另一方面又可以使对方当事人充分认识到客观实际,对自己的要求再行进一个客观的反思。同时,律师可以在其中积极斡旋,争取双方都让步的机会。  

诉讼要求分割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住房及其他共同财产并非离婚判决生效后新发现的对方隐匿、转移、变卖的财产.离婚后财产纠纷,系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纠纷。而本案的当事人离婚诉讼时在法庭上明确表示过对于住房及其他共同财产不需要法院进行分割,即放弃了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的权利主张,这种表示使得当事人在后面的分割财产起诉中处于不利的地位,导致了败诉。

网友小叶问: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内容能否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答: 你在婚姻登记机关达成的离婚协议不属于可由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律文书。根据法律规定和审判实践,能够作为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仅限于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及人民法院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仲裁机构的裁决;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行政机关在职权范围内依据行政法规作出的具有强制执行内容的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四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分割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应即发给离婚证”的规定,只有双方在真实自愿的基础上同意离婚,并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已经作出符合法律原则的处分的情况下,才准予登记离婚。因此经登记部门登记协议离婚的,一般不会发生要求执行的问题,至于个别婚姻当事人,因急于离婚而达成离婚协议,致离婚后为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反悔,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另行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也就是说,在婚姻登记机关达成的离婚协议,一方不履行,另一方不能据此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只能向法院起诉。

离婚双方在婚姻登记处办理协议离婚登记手续后,一方又反悔的,能否向法院起诉?这种情形下,一般可作如下几种判断:1、一方又不同意离婚的,法院不予受理。双方要恢复婚姻关系的,重新向婚姻登记处申请复婚登记。2、一方对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内容反悔的,可以在一年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法院在查清签订离婚协议时没有欺诈,胁迫等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3、一方对子女的抚养权要求变更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如不具有变更子女抚养权的正当理由,法院驳回诉讼请求。4、要求增加抚养费的,可以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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